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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20: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前教育至不能营利:南京南部新城幼儿园来了,很多人很“动感”

南京响水河路幼儿园竣工,学校采用了波浪叠面设计,令人十分的动感。“感动”之余,公众可能要问,鼓励生育多胎政策下,学前教育何时实行义务教育,能否营利?学前教育倘若能够营利,多数人可能不因设计的现代化而“感动”。



南京南部新城幼儿园来了,很多人很“动感”

在我国,基本教育能否营利一直争论;考察西方的教育制度后,不少专家得出教育能够营利的结论,例如,留学费用高昂等。法学专家便在诸如司法考试辅导书等著作中的营利法人表述中写道:“当然也不排除其他以营利为的事业并向出资人分配红利的非企业法人,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
与此同时,对公立学校的表述为,“如公立学校虽然收取学费或从事其他营利活动,但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经费不足或扩大其事业规模,‘营利为了更好的公益’,所以仍属于非营利法人”。问题是,有几个私立学校是为了更好的公益?《宪法》用四个法条(第19条~22条)描述了事业;事业与企业不能区分的人也能称为法学专家?
考察西方教育制度的专家仅注意到留学费用;专家可能并没有留意到西方国家的本国国民教育费用,以及我国的留学制度。西方国家学校倘若针对本国国民收取的学费“等同”于中国留学生的费用,西方国家可能没有“安宁”之日。
“留学”一词出现在《教育法》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留学费用高昂,不等于教育事业可以营利

根据体系解释规则,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规定在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一章中,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需要教育机构指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留学作了扩大解释,并认为自费出国留学,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应予支持。自费留学成为留学的主要形式,并以此认为教育事业可以营利。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看到民办学校可以营利的“法律信息”,便推动修改《教育法》,例如,2015年前的《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订后的《教育法》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民法典》颁布施行后,法学专家对教育等事业能否营利的阐述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例如,2020年的法考辅导书认为,公益事业任何主体不能设立营利法人;不仅如此,法考辅导书还举例认为,律师事务所在性质上应当属于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性质上则属于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
法学理论观念能够推动立法,问题是,法学理论观念的转变能够推动立法的转变吗?社会资本已能在诸如教育、医疗机构营利,立法转变民营教育、医疗机构营利应当非常困难,例如,地方仅能停止审批义务教育阶段私立学校的设立等。
学前教育与托儿教育具有重叠性,学前教育营利具有“隐蔽性”;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弱化”可能与学前教育市场相关。当有人提出学前教育义务化,社会,包括教育主管部门的“一致”声音为,国家尚不具备推行学前教育的经济能力,问题是,果真如此吗?为既得利益者考虑可能是主要原因。



学前教育营利具有“隐蔽性”

国家计生政策为鼓励多胎生育,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鼓励多胎生育的政策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其原因可能如下:第一,高房价抑制了年轻夫妻生育的欲望;第二,教育成本过高,以及教育机构主要分布在城镇也是主要因素之。学前教育不能实行“义务”(免费),但至少要做到不能营利;南京南部新城幼儿园来了,幼儿园能做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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